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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个人专利申请有禁忌吗?
首先,先了解商标和专利的区别:商标和专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国家机关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实施和处分其发明创造的权利。那么我们进行了咸宁商标注,为何要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里小慕要说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比如在食品包装上,该标记仅占一小部分,而外观设计占绝大部分。如果我们只是申请保护商标小标识(商标注册),而不申请保护整个外观包装(专利申请),当商品在市场销售,但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一款外观相似的同类产品,尽管商标不同,还是会产生混淆,很有可能影响自身企业的口碑,而且想要维权极为困难。如果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那就意味着该外观专利享有独占权,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外观。所以,在自身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未雨绸缪,申请外观专利,保护自身权益。
那么,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呢?只要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集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有的新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总结一下,观设计专利应当合以下要求: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⑶必须富有美感;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申请中的一种,适用于各类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即是工业品的式样,如汽车的外形、苹果手机的设计、王老吉红罐的设计等,都可以申请外观专利,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各个部分。
我申请了这个商标,但由于相似性,我没有通过,这很令人头疼。但事实是,大部分咸宁商标注失败都是“相似”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它可能是由相同或相似的字体、发音、含义或图形的组成、颜色和外观引起的。即使字符和图形的排列和组合是相似的,三维符号的形状和外观是相似的,它可以被判断为近似。
首先,从文本的角度看没有实质意义。避免三个以上单词的相似性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添加或删除它们来更改原始单词。比如从三个字中删除一个字,换成另一个字,也可以改变其余不变字的位置,也可以在三个字的基础上直接添加一个字,成为四个字的商标,不容易造成混淆。对于三个以上没有实际意义的词的商标,有时只有改变每个词的位置才能避免相似性。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标,只有少量的单词将被改变成具有相同形状或发音的单词而不改变顺序,这仍然是一个近似值。
另外,商标还有一个实质性的含义,这样的商标有时不需要改变那么多也可以避免相似。这是因为判断相似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对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人们一眼就能知道它代表什么。因此,即使两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的发音相同,在词汇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它们能分辨不同的事物,它们就不一样。当然,即使做了修改,仍然会有商标被判定为相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是完全无法弥补的。
由于商标人为审查中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相似性的误判,商业法官在审阅过程中会有更严格、客观的审查程序,因此,当商标在相似性基础上被拒绝时,我们也可以拒绝审查。商标的选择虽然有技巧,但由于其专业性,不能保证不存在风险。在申请商标时,选择专业机构更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日益丰富,企业的竞争已由单纯的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竞争,转向品牌之间的竞争,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它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它杜绝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单一性,是使企业避免陷入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
那么商标到底是什么?商标(brand)一词来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它的中文意思是“烙印”,在当时,西方游牧部落在马背上打上不同的烙印,用以区分自己的财产,这应该是最早的商标标志。现代营销学的发展,使商标的概念得以延伸。为了更好的诠释商标的定义,从需求和竞争两个角度来进行了探讨。
首先从需求角度看。消费者的需求可分为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物质需求很简单,其实就是买这个产品的物理用途,如衣、食、住、行等。心理需求则比较复杂,如情感的表达、身份的体现、品位的彰显、个性的追求等等。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不仅满足物质需求,更追求心理需求,只有商标和品牌的标志性才能满足消费者这些错综复杂的心理需求。
其次从竞争角度看。商标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商标在竞争过程中能够起到规避同质化竞争、建立竞争优势、吸引消费者的作用。一个行业里只剩下一个商标或品牌时,它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可见,商标不简单是品名或知名度,商标是消费者同产品的全部体验,也是企业与竞争者争夺消费者的手段。中国的企业要在激烈的全球化经济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充分认识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商标是所有者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同一性日益扩大,商标作为所有者的标志,创造出产品差别,便于消费者识别选择。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品牌诸多功能中最基本的一项。商标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体现着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个性、信誉及消费者的认同感,从而区别于其它产品或服务,这样大大减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商标实际上就是产品差别的无形识别器。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不仅是产品的识别标志,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商的经营特色、质量水准、形象信誉等等。
2、商标是企业避免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同质化,企业的产品、品质、服务以及流程等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模仿,但是商标是独一无二的,竞争对手拿不走,学不来,所以说,商标是使企业避免陷入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克敌制胜的“杀手锏”!一方面,一些没有商标的企业依靠产品竞争,打价格战,自相残杀,难以生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依靠卓越的商标品牌形成寡头垄断,如入无人之境。
3、商标是一种质量信誉保证
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根本无法一一了解,商标则是一种质量信誉的保证,代表着产品的品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让消费者买了放心。就象“果树效应”,如果把商标当作一棵树,产品就是树上的果子,如果消费者摘下一个果子尝是甜的,那么他会相信这颗树上其它果子也是甜的。
4、商标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减速器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有生命周期,股市有跌有伏,资本运营风险与利益共存,唯有卓越的商标和品牌能以最低风险带给企业长期的成功营销和利润。实际上,品牌同时经营过去、现在、未来,它实质上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不断存下去的,未来可以顺利拿回来的一大笔信誉存款,是建设一座立于现在、功于未来的商业信用宝库。一个卓越商标象征着文化,传递着情感,体现着品质,能够长期引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忠诚,所以说,商标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减速器,它能使企业获取长久的利益。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咸宁商标注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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